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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霍县招商引资政策二十六

发布时间: 2022- 12- 20 10: 29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炉霍县投资兴业,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推动炉霍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定位(基础设施、能源开发、房地产类项目除税收优惠外不享受其他政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的外来企业。

第二条  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进度、贡献,由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第三条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建设投资项目,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投资项目用地,按州上规定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五条  对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条  属于省、州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旅游文化产业、中藏医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项目合理使用未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

第七条  落实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自驾车、房车营地、高端民宿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九条 对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在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一条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融资政策。

(一)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在州财政给予最高6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在州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大力开展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县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按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大力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本金的1‰单户债权机构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六大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按照当期基准利率的50%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对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州财政按照基准利率50%贴息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基准利率10%贴息。

(三)建立金融机构绩效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按年度贷款增量奖补0.3‰、新增客户首贷奖补1‰和小微企业贷款1%予以奖补。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壮大发展政策。

(一)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首次转为企业,且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招商引资新迁入的总部在县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大集团大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三)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效益三年内,根据企业在本级财政实际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通过投资补助、技改配套、定额补助等方式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年实际纳税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纳税总额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大力支持企业总部入驻“飞地总部经济园区”,经双方协商,对入驻企业给与地方财政扶持。对于具体扶持金额,由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四)对在县内注册、县内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在州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40万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一)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和提高转化效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研发机构认定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在州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0.8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首次获得“圣洁甘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甘孜工匠,在州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8万元、0.5万元、0.2万元。

(三)对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县内注册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注册证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县内注册企业,在州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五章  用电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炉霍县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照《甘孜州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第十八条入驻甘孜州园区,包括甘眉工业园区、成甘工业园区两个“飞地园区”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条件下,可享受甘孜州留存电量和电价政策。

第六章  政务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  炉霍县人民政府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招商引资项目,建立“项目专班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核心要件齐备的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按“容缺后补”方式快速办结。

第二十条  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章 奖励资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在州财政奖励人民币1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在州财政奖励2万元的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项目,在州财政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含50000万元)项目,在州财政奖励6万元的基础上,

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5.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在州财政奖励8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在州财政奖励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在州财政奖励4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项目,在州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州财政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基础设施捐赠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在州财政奖励人民币2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在州财政奖励4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在州财政奖励8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州财政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按照招商引资的企业规模和影响力不同,可根据招引企业和项目的不同价值,提出其他的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由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高新技术、工业生产、文化旅游业、中藏医药业、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和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批准,在财税、土地、收费服务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新注册在我县的企业,符合《中共甘孜州委、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甘孜州“六大战略”财政奖补办法》相关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其他相关政策,涉及相同内容的政策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国家、省、州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炉霍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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